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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贷自查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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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信贷自查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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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时间:2007-12-4 13:1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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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联社XX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省联社XX办事处《关于开展信贷检查的通知》(农信联社咸办〔2007〕69号)的要求,我县信用联社从5月21日开始至5月31日,利用11天时间,抽调9位同志,分三个工作组,对2004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不良贷款、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底发放的所有贷款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组织 为了确保信贷自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联社成立了信贷、财务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理事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联社监保部,具体负责自查的组织和实施。 二、信贷自查的主要内容 1、2004年1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 2、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底发放的所有贷款(包括职工营销贷款); 三、信贷自查的重点 重点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对客户调查的真实性,看等级评定和核定的信用额度是否合理,贷款发放的流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对未评信用等级或未建立联保小组的贷户发放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进行检查;检查贷款的“三查制度”执行情况,“台帐”建立情况及处罚情况,看是否对2004年1月1日以来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逐笔建立台帐(一逾两呆三查责任人台帐),其中1万元以上的台帐上报联社。检查企业贷款是否存在未评信用等级而发放贷款,或先发放贷款后评定等级的现象;是否存在垒大户的问题和抵质押贷款是否存在抵质押物未办理过户手续和不足值等问题。 四、检查情况 从检查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县农村信用社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始终能够坚持了立足农村、立足社区,错位发展的经营思路,能够较好地执行信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了农村信用社扎根农村的优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经济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止5月底,全辖各项贷款余额为50417万元,今年累计净增11945万元。其中,不良贷款余额为4656万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9%,较年初下降了2.64个百分点。 (一)2004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 2004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共计1066笔,金额436.7万元。新增不良贷款的占比为3.8%。对所有不良贷款均建立了台帐。 (二) 2004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50万元以上不良贷款情况: 经检查,全辖2004年1月1日至今,无50万元以上贷款形成不良。全辖5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都逐笔建立了台帐,而且台帐建立规范、完整。 (三)职工营销贷款情况: 止5月末,全辖职工营销贷款总共598 笔,金额3006.3万元。其中:2007年新放512笔,金额2770.5万元;2006年职工营销贷款 86 笔,金额235.8万元。职工营销贷款均能按期收回,无不良贷款。 (四)违规贷款检查情况 通过检查,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发放的违规贷款总共114笔,金额131.74万元。 五、存在问题和不足 通过检查,我县在信贷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个别信用社农户资信等级未及时进行年审,存在向非信用户发放贷款的问题。 二是个别社贷款逾期未及时向贷款户签发催收通知书。 三是贷款资料要素不齐全,个别社贷款资料缺少“三查”责任人登记卡、要素填写不齐全。 四是贷款延期手续不规范,个别贷款延期无延期申请书。 五是个别信用社存在跨区、冒名、一户多笔等违规发放贷款的问题。 六是个别社新放贷款的信档案资料未及时规范入档管理。 五、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 1、对检查中发现的资料不齐全、手续办理不规范以及农户资信等级不完善等问题,要求各社落实责任、落实人员,及时进行整改。 2、对2004年1月1日以后发放所形成的不良贷款,在建立台帐的基础上,对万元以下的(不含万元)由各社实施追责处罚,万元以上的由联社按3‰按季实施追究处罚。对2004年1月1日以后发放,但确属是对2004年1月1日以前贷款,为了延续法律时效等而办理了借新还旧的,经责任人提供原始依据,检查组确认后,可不予追究,但仍需建立台帐(台帐上须注明“借新还旧”)。 3、对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发放的违规贷款,各社逐人逐笔建立责任人台帐,并按照省联社《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一是对所有违规贷款责任人由联社及监审、人秘、业务部领导分别进行警示谈话,并由责任人写出限期收回保证书;二是对违规贷款信用社主任在50万元(含50万元)、职工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实行停职、停班、停薪收贷,每月只发生活费;三对违规贷款在50万元以下的,按3‰进行处罚,并要求在7月底前最低收回30%,赶9月底前全部收清,收不清的是主任的停职,是员工的停班,每月只发生活费,直至收清为止;四是对违规贷款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城区责任人,7月底前未收清的,调离城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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