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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亳州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情况的调查           ★★★
对亳州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情况的调查
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时间:2008-6-28 14: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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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自2005年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实施以来,亳州市有两所高等院校被纳入国家助学贷款支持对象,分别为亳州专业技术学院和位于蒙城县的亳州师专。亳州市作为人口大市、农业大市,急需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不在少数,但由于政策、贷款手续等客观原因,亳州只有市农业银行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放助学贷款数量也偏少。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充,近两年来亳州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很好地弥补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规模不足,较好地解决了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难的问题。

    据调查,截止到2007年12月,亳州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用于贫困大学生支付学费、生活费的贷款余额为584.55万元;当年累计发放797.4万元,资助农村贫困大学生达911人。如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南寨行政村特困户桑天工,其家属因车祸丧失了劳动能力,大女儿研究生在读,二儿子在上大学,今年小女儿又考上天津财经大学,高额的学费使本来就贫困的家庭负债累累,淝河信用社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向该户发放了8000元贷款,解决了其小女儿的学费,帮其圆了“大学梦”。但是,这些贷款从用途上看虽然属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实际上却并不属于2007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联社联合出台的《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中所指的政策性财政贴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而是属于无贴息的商业性助学贷款。且借款人多为学生父母,在贷款科目归并时,也未使用助学贷款科目,大多数是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存在。

    二、近年来助学贷款业务未能正常开展的原因分析

    (一)高风险、低收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助学贷款的积极性难以提高。助学贷款程序复杂、还款周期长,信贷成本高,收益却较低;其支持对象主要为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农村贫困学生,还款来源以学生就业后的工资收入为主。随着社会就业难度增加,部分学生缺乏诚信意识毕业之后去无踪影,财政贴息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也没有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发放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系数相对就较高,使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愿开办助学贷款业务。

    (二)贷款程序较为复杂,学生家长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避其道而行之。如在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时,对于借款方来说,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供完备的证明材料,借款人还要提供足额抵押或担保,经济困难家庭如果不能提供有效抵押、担保,或难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就无法获得助学贷款;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来说,在助学贷款的办理过程中,需要对借款方提供的一系列材料进行审查,然后还需提交贷审会研究、上报等程序,加上周期长、风险高、收益低,因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服务辖区内的一些农村贫困学生家长更愿意选择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借款用于子女上学。

    (三)缺乏助学贷款信息共享机制,贷款管理难而责任追究严。学校、金融机构及其他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信息渠道不畅,没有建立助学贷款的信息共享机制,学生毕业以后流动性较大,去向不但金融机构无法得知,甚至部分学生的去向连学校也无从知晓,增加了助学贷款管理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恶意逃债,家长又无还贷能力,便会形成信贷风险,由于各社严格实施贷款责任追究制,一旦贷款不能够如期收回,信贷员就会被扣工资甚至下岗收贷,这些因素使信贷人员也不情愿办理助学贷款。

    三、开展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2007年7月,刘明康主席在会宁调研时指出,要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机构覆盖和功能覆盖,加大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力度;2007年11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皖政办〔2007〕78号文件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联社《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教育主管部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学校首先应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掌握、领会并落实这项惠民政策;其次,应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使广大学生和学生家长都熟悉、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优惠贴息政策和办理流程。

    (二)简化手续、增加额度,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一是简化贷款手续、增加贷款额度,近年来教育收费逐年增长,2007年以来我国物价普遍上涨的局面难以控制,消费增速继续提高,学生在校开支也增加,因此建议在简化贷款手续的同时,适当提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限额,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控制贷款额度;二是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考核、管理办法,对信贷人员严格按照政策和规定程序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形成风险应免除信贷人员责任;三是规范管理模式,建议省联社统一下发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台账和统计报表模板,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科目,以方便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及收回情况单独统计、核算和考核。

    (三)加强沟通,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共享机制。首先应加大社会诚信立法建设,加强对失信、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其次应建立并逐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信息共享机制,对学生信用档案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进一步促进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第三是加强沟通、相互协作,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定期互通学生经济、学习、生活状况和贷款发放、归还情况;学生毕业后,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毕业去向和就业情况的相关信息告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就业单位联系沟通,形成社会合力约束机制,共同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四)落实优惠政策,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及时到位。一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地方税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将此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二是落实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建议细化、完善相关办法,确保财政部门和独立学院、民办等其他高校举办者能够及时足额地划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减轻贫困学生经济负担、保证学校学杂费用收入、降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真正实现三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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