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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主任 地址:****镇 被告:黎**,男 地址:***镇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20元,利息11339.78元(计至2007年9月21日,以后另计至清偿时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根据和理由: 1993年12月15日,被告以发展经济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约定还款期为1994年12月15日,于1995年2月18日,还本金330元,尚欠本金1670元。于1994年3月24日,被告以捕禾花雀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约定还款期为199年12月20日,于1995年3月9日,被告以捕雀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约定还款期为1995年12月15日,于1995年5月13日,被告以发展经济为由,向原告借款500元,约定还款期为1995年12月20日,1996年12月3日,被告以发展种植业为由,向原告借款1600元,约定还款期为1997年11月30日。于1997年3月13日,被告以发展种植业 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元,约定还款期为1997年12月20日,于1997年12月18日,被告以发展种植业为由,向原告借款1150元,约定还款期为1998年12月10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逐月结算。但到借款期满后,被告并没有依约全额还款,虽经原告不断催收依然无果。 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在此特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 份 2、证据 份 3、其他 份
具状人: 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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