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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协议书           ★★★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协议书
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时间:2008-3-22 13:03: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xxxxxxxxxxxx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xxxxxxxxxxx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X X 县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 X 县联社”)。为明确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以加快统一法人的筹建、组建,促其正常开业,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书。

第二条 X X 县联社的组建以X X 县辖内xxxx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及X X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基础,以县为单位将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及X X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为法人合并改造重组,新设立统一法人的X X 县联社。相应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县联合社的原有债权、债务和所有者权益由统一法人后的X X 县联社承继。

第三条 X X 县联社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构建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形式,以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有社员及X X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有职工社员为基础,广泛吸收X X 县农村信用社职工及辖内非职工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

第四条 X X 县联社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其全部股金由各发起人足额认购。向X X 县联社入股,坚持入股自愿、风险共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X X 县联社的发起人为原各农村信用合作社中愿意确认股权的社员和X X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中愿意确认的职工社员(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各发起人的名称、住所、相关身份资料、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的比例详见《发起人名录》。

第六条 自然人发起人由其本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本协议对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发起人应保证履行协议中与之相关的各项义务。

第七条 X X 县联社发起设立过程中涉及相关事宜,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由X 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筹建与组建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工作。

第二章 名称、住所及机构性质

第八条 X X 县联社的注册名称:X 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九条 X X 县联社的住所:X X 县金鹅镇X 泸大道xxxxxx号。

第十条 设立X X 县联社的目的,是为了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转换经营机制;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资扩股,充实资本势力,增强农村信用社整体抗御风险的能力;改革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X X 县联社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取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形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X X 县联社社员以其所持有的股金为限对X X 县联社承担责任,X X 县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X X 县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X X 县联社根据实际情况下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X X 县联社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X X 县联社的经营宗旨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本社社员服务,为辖区内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居民服务,为本县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服务。

第十三条 X X 县联社的经营活动,除银行业监管机构及相关主管机关有特别规定外,均在X X 县辖区内开展金融业务。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X X 县联社的业务范围可为: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股权设置与股权结构

第十四条 依据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X X 县联社的股权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依据权利与义务的差异,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X X 县联社股金每股金额为人民币xx元。

第十五条 资格股是取得X X 县联社社员资格,获得优先、优惠服务等权利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非职工自然人资格股起点为xxxxxxxx股,信用社职工资格股起点为xxxxxxxx股,法人资格股起点为xxxxxxxxxx股。

(一)资格股持有人每人拥有一个投票权,并依法参加股金分红;

(二)资格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也可以确认为投资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退股。社员办理资格股全部转让、赠予或退股后,不再持有投资股;

(三)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股:

xx、社员提出退股申请;

xxX X 县联社当年盈利,且资本充足率达到银监部门规定的比例或办理退股后仍能达到银监部门规定的比例;

xx、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xx、经X X 县联社理事会同意。

(四)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能享受当年股金分红。

第十六条 投资股是由社员在基础股金之外,享有更为优惠服务和参与决策与监督等权利以投资方式缴纳的股金。非职工自然人投资股起点为xxxxxxxx股,信用社职工投资股起点为xxxxxxxx股,法人投资股起点为xxxxxxxxxx股。

(一)投资股数额由投资人自主决定,鼓励专业户、重点户、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认购投资股。但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有关限制性的规定;信用社职工的资格股与投资股按xx:xx.xx的比例配置。

(二)投资股根据投资股金大小确定投票权,自然人社员每持有投资股xxxxxxxx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最高不超过三个投票权;法人社员持有投资股xxxxxxxxxx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最高不超过三个投票权。投资股取得的投票权仅限于选举社员代表。

(三)社员持有的投资股按投资金额大小依法参与股金分红,投资股分红比例可高于资格股分红比例。

(四)投资股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不得退股。社员的投资股只能依法转让或赠与给符合社员条件与比例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七条 为体现各方面社员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合法有效,X X 县联社设置的股本金结构为:

(一)自然人股约占股金总额的xxxx%(含信用社职工股金),法人股约占股金总额的xxxx%;

(二)资格股不高于股金总额的xxxx%,投资股占股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xxxx%。

第十八条 原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及X X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股金,按以下原则处置:

(一)原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入股X X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股金按xx:xx清退;

(二)原各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及X X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职工社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其所持有符合“统一法人”社要求的股金按确认值转为X X 县联社的股金,成为X X 县联社的社员;

(三)对自愿退股的原社员,按原规定办理退股;

(四)对既不愿转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以及无法确认的股金,据实确认为X X 县联社的股金,确认后的股金数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

(五)原社员已死亡而又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允许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金,并办理确认或退股手续;

(六)对无法确认权利人的股金(包括在规定期限内未前来办理转股或退股手续的股金),按有关规定设立待核查股本金专户统一管理,待以后确定具体的权利人后再办理清退或过户等手续

第五章 注册资本、发起人入股金额及入股比例

第十九条 X X 县联社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xxxx万元,由社员缴纳的股金构成。

第二十条 X X 县联社成立时的股本金总数为xxxxxxxx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xx.xxxx元,每股发行定价为人民币xx.xxxx元。X X 县联社筹建期间,暂不增扩股本金。其股金总额由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的社员在清产核资确认的基础上,将符合股权设置要求的股金转为X X 县联社股金。

第二十一条 依据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单个自然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下同)比例不得超过X X 县联社股金总额的xx‰,X X 县联社职工社员持股总额不得超过X X 县联社股金总额的xxxx%,非职工自然人社员持股总额不得低于X X 县联社股金总额的xxxx%。

单个法人社员持股总额不得超过X X 县联社股金总额的xx%,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X X 县联社股金总额的xxxx%。前述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除原有社员股金按有关规定进行转股的以外,在筹建“统一法人”社期间暂不增扩新的股本金。发起人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发起人的入股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X X 县联社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也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第二十三条 发起人认缴股金数额以实际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准,其缴纳的股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予以确认。发起人认缴股金数额、入股比例祥见《发起人名录》。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应按规定时间缴清其认购的股金,具体时间在X X 县联社获准四川银监局批准筹建之日起的xxxx个工作日之内。

X X 县联社依法成立后,按有关规定向全体发起人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持有股金的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第六章 发起人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的权利:

(一)共同决定成立X X 县联社的相关重大事项;

(二)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三)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四)在X X 县联社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X X 县联社的社员;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改革文件和X X 县联社的章程规定,享有发起人和社员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的义务:

(一)发起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其所认购的股金;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X X 县联社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X X 县联社为由从事非法活动;

(三)应及时提供为办理X X 县联社申请设立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为X X 县联社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四)在X X 县联社设立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对设立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其他发起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社员代表,召开创立大会;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改革文件和X X 县联社章程的规定,履行发起人和社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应遵守以下承诺和保证:

(一)保证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作为X X 县联社发起人的资格,并有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文件;

(二)保证其认购股金的资金来源以及所作陈述和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在规定的限期内足额缴清所认购的股金;

(四)在缴纳股金后,除未能依法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X X 县联社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要求退股(资格股另有规定除外),也不得抽回其资金;

(五)X X 县联社如不能成功设立时,因筹备X X 县联社所产生的费用由各发起人按其所认缴股金的比例承担。但因本协议一方或多方的行为过错致使X X 县联社不能成立的,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费用;

(六)在发起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X X 县联社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对X X 县联社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X X 县联社不能成立或设立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为认真做好X X 县联社筹建工作,全体发起人同意在X X 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银监部门协调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X 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工作小组”,负责X X 县联社的筹备与组建等各项工作,并作为X X 县联社的筹建申请人和开业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推进X X 县联社筹建工作顺利进行;

(二)负责组织清产核资、确认净资产,并提出净资产处置方案;

(三)制定增资扩股方案和负责股份认购工作,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确认;

(四)负责组织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管理制度;

(五)负责组织选举社员代表,筹备召开创立大会;

(六)负责提名理事、非职工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

(七)组织协调各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并担当发起人代表,向银监部门提出X X 县联社筹建申请及开业申请;

(八)X X 县联社筹建工作中涉及的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X X 县联社筹建工作有序开展,设立“X 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做好筹建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和联络有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工作;

(二)负责协调原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X X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合并事宜,做好X X 县联社筹建期间与成立后的各项衔接工作;

(三)草拟与设立X X 县联社有关的各项文件;

(四)收集整理筹建X X 县联社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归档备查;

(五)与筹建X X 县联社有关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 在设立X X 县联社过程中的所需费用由筹建工作小组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合理使用,各发起人监督费用使用情况。待X X 县联社成立后,列入其筹建和开办费用。

第三十一条 X X 县联社依法获准开业并经工商登记后,筹建工作小组及办公室自行宣布解散。

第三十二条 X X 县联社创立大会应在验资报告出具之日起xxxx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由各发起人选举产生的社员代表参加。创立大会按规定审议下列事项并做出书面决议:

(一)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同意筹建工作小组向银行业监管部门申请开业,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办理X X 县联社开业、设立有关其他事宜;

(二)审议通过X X 县联社章程(草案);

(三)审议通过X X 县联社理事、监事选举办法和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X X 县联社第一届理事、非职工监事;

(五)审议通过X X 县联社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等重大事项;

(六)审议通过与设立X X 县联社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违约条款:

(一)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及保证条款,均构成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不愿或不能作为X X 县联社发起人,致使X X 县联社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违约行为,除应由违约方承担筹建X X 县联社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X X 县联社以及其他履约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首先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须经全体发起人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作出其修改或变更内容条款。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发起人严重违约,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者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的,经全体发起人一致通过,可以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参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政策执行,或由筹建工作小组协调解决,或由本协议各方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作为本协议附件的《发起人签名表》、《发起人名录》及与本协议有关联的其他文件资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由各发起人及其合法代表在《发起人签名表》上签字盖名(盖章)生效。本协议(连同附件)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十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协议书文本在办理有关报批及登记手续后,剩余文本由X X 县联社保存。各发起人有权借阅,或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复印件。

附件:xx.县联社及各农村信用社关于授权法定代表人代理签署发起人协议书的决议

xx.发起人签字(章)表

xx.企业法人社员名录

xx.最大十户自然人社员名录

xx.自然人社员分类汇总表

xx.自然人名录(存于X X 县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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