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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           ★★★
合作银行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
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时间:2008-3-26 13:22:01
 

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凡是反映信用联社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部门关于银行工作的指示、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等。

2.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部门颁发的非银行主管业务范围,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指示、决定、命令、通知等。

3.上级行颁发的制度、办法、指示、通知等。

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5.本级联社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

6.本级联社与有关单位联合下达的指示、规定、办法、通知、联合向上级的报告请求以及上级机关领导的批复、批示。

7.本级联社向上级行或党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上级行或党政机关的批复、指示、下级信用社的请示与本级联社的批复文件。

8.上级行和各级党政部门领导视察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9.上级行、党政机关转发的需要本级联社贯彻执行的文件(转发的同一文件,一般情况下保存上级行转发的文件材料。如有补充说明,应视其保存价值确定)。

10.本级联社党支部会议、行政会议、主任办公室会议记录、纪要。

11.本级联社大事记、年报、重要值班日记、电话记录和业务活动形成的重要电报、电传、文件等。

12.本级联社召开的全市信用社干部会议、主任会议等通知、名单、议程、记录、报告、总结、纪要、重要的照片、录童(像)带、典型材料、讨论材料等。

13.本级联社各科室召开的重要“专业”会议形成的会议材料等。

14.本级联社参加省、市农行会议材料和其他有关会议带回来的具有参考勤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15.本级联社内部机构合并、撤销、成立、更名、改变领导关系的报告、启用印章的通知。

16.本级联社内部各科室形成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重要的综合性调查报告和经验材料。

17.本级联社的长远、年度计划、会计预决算报表、财务报表、凭证、账薄、统计年报、财产移交清册等文件材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18.本级联社在信托投资、房地产和咨询等业务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19.本级联社编印的情况反映、农村金融研究等内部刊物定稿和印本的重要材料。

20.本级联社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派出的各种工作组成的重要材料。

21.本级联社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竣工、购置大中型设备的文件材料及图纸。

22.本级联社关于干部任免、定职、调动、晋级、离休、退休、退职、劳动工资、奖惩、名册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文件材料等。

23.本级联社办理的干部、职工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24.本级联社与上级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或个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聘书等文件材料。

25.本级联社党支部、团支部、工会等组织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26.内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领导的批示、本级联社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摘要、调查处理报告、统计分析材料等。

27.其它具有参考、凭证作用、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不归档文书材料的范围

1.本级联社的重要文件材料。

2.本级联社内部相互抄送的文件材料。

3.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一般性文电的历次修改稿、核对稿(本级联社领导人亲笔修改和领导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

4.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一般事务性、临时性的文件材料。

5.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和意见的人民来信。

6.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

7.本级联社工作人员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文件材料。

8.非本级联社形成的无查考利用价值的简报及参阅文件材料。

9.参加非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带回的不需要贯彻执行和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10.越级报送或非隶属部门抄送一般性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11.上级行、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任免、奖惩非本级联社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

12.下级信用社不应抄报或不必备案的文件材料。

13.本级联社没有采用的稿件。

14.本级联社收到的征求意见和文件材料及文件未定稿。

15.本级联社收到的一般性没有保存价值的宣传材料。

三、对不归档文书材料的处理办法

1.本级联社每年在文书立卷时,应认真清理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文件材料。清理中,要严格鉴定,确属不归档文书材料的范围。清理出来的不归档文书材料,销毁前要加强保管,销毁中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遗失和泄密。

2.有些不归档文书材料,在一定时期内仍有参考利用价值,可立“暂存卷”,由文书处理部门或业务部门保管,“暂存卷”失去参考利用价值,应按不归档文书材料销毁。

3.销毁不归档文书材料需经联社主任批准,机密文书材料要按保密规定逐件登记,经联社主任审查批准,方可销毁。一般文书票可以采用简便方法,只登记收发文号码或在收发文薄上加盖“销毁”戳,经联社主任同意,即可销毁。

 

 

**合作银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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