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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合作银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善和齐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指示和规定,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立卷归档
第二条 归档范围
凡记述和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已办理完毕的文件均属归档范围,确定归档与不归档范围应遵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
第三条 归档时间
1.文书档案,要求文书人员在第二年三月底之前立卷归档。
2.各类专业档案,按专业要求,按时完成。
本机关各种档案均应定期向综合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 归档要求
做到归档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分类清楚,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组卷合理。
第三章 档案库房管理
第五条 档案库房必须符合防火、防潮、防光、防虫鼠、防盗、防尘的要求;设置窗帘,配备灭火机、温湿度计等保护设施,四周无危及库房安全隐患。
第六条 档案库房要编挂档案存放示意图,档案排列整齐,存放有序,并编好档案存放号码。
第七条 定期搞好库房卫生,检查档案破损、褪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 档案库房要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库。
第四章 档案统计
第九条 要定期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规模、水平、普遍程度、结构及档案的形成规律等进行统计分析,为制定档案工作计划,总结经验教训提供数据。
第十条 要保证数字的准确性,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认真对待每一个数字,如实反映情况,使统计数字准确,符合客观事实。
第十一条 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及时统计,做到家底清楚,并按规定向档案业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十二条 各部室的档案及档案工作情况要定期调查,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综合档案室汇总。
第十三条 档案统计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统计工作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用科学的标准和方法,使档案统计工作科学化。
第五章 档案保管
第十四条 对接收进档案室的资料,应按规定严格分类、组卷、编目,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进行必要的补充、加工、调整。
第十五条 加强档案管理,编制科学、实用的档案检索工具,方便对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 积极做好档案的利用工作,建立借阅登记利用效果登记。
第十七条 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维护档案实体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八条 对没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经过鉴定小组和领导批准,造具清册后进行销毁。
第十九条 对档案保管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补、复制或作其他处理。
第六章 档案保密
第二十条 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第二十一条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机密。
第二十三条 不在私人笔记本上记录国家机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办理机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不准把档案资料带出档案室。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查阅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复印机密级文件、资料,严格按复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销毁文件、资料,均应登记造册并经领导批准后,送保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档案员在调动工作时,应认真办好移交手续。
第七章 档案利用
第三十条 查阅档案资料须首先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未履行登记手续者,档案室拒绝提供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资料,必须持所在单位价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查阅。
第三十二条 查阅档案,只限于指定场所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将案卷带出本单位。
第三十三条 要爱护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划扛、折角、添字等,严禁查阅档案时吸烟。
第三十四条 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得翻阅和摘抄利用以外的档案。
第三十五条 查阅档案应统一抄录在16开纸上,不准随意摘抄在笔记本上,如需复印(部分或全部)应事先在申请单上说明,按复印有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查阅档案、资料者应及时将利用效果反馈档案室,以利探索和总结档案利用工作规律,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
第八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三十七条 为了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和销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三十九条 档案鉴定工作由本单位领导主持下,由档案室和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根据档案的不同保管期限,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重新进行审查,作出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第四十条 经鉴定,对失去利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档案,需要销毁的,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编造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批后销毁,未经鉴定,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
第四十一条 销毁档案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认真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销毁情况报告单位领导,销毁清册应列入档案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合作银行
二OO五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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