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单位根据贵院作出的业已生效的(2000)金中经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兰溪市恒达贸易有限公司、兰溪市星马窗帘有限公司一案,经你院执行,在2000年已实现债权人民币陆拾捌万肆仟柒佰叁拾壹元正(即贵院2000金中经执字第124号执行案件),本单位尚有人民币伍拾肆万陆仟贰佰玖拾伍元柒角伍分债权未实现。现因二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及你院的有关规定,特向你院领取债权凭证,以便今后再次申请执行。 此 致 申请人:***农村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