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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的几个要点 任城区联社 刘桂新 为了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出台了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即将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为了使广大员工更好地学习和研究该办法,并对该办法有一个比较充分的认识,且能在实际工作中纠正一些已往存在的认识偏差和现实问题。 通过对新管理办法学习,下面我谈几点较粗浅的认识,以期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经营者姓名或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办法实施后将会引起部分储蓄账户转为个人结算账户,其主要原因是:根据利息所得税实施管理办法中规定,利息所得税征税范围仅限于储蓄账户,而结算账户不在征收之列;再者个人结算账户能够为部分个体工商户或经营者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个人支票将作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可以提供支付上的许多便利,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支票业务将逐步进入中国居民的日常生活中,个人支票的推广使用虽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其发展前景无疑是十分广阔的。 二、办法第十二条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给予了银行和开户单位(个人)较大的自主性,但第二十五条规定“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法对客户开立一般账户给予了非常大的自由度,可以选择多家银行开立一般账户,但为其开立一般账户的银行有义务必须告知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这一点与我们原来的做法有着较大的差别。 三、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因验资问题开立临时账户的处理手续。第三十七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第五十二条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该条款为我们在今后对因验资而开立账户问题的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对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验资单位的提现做出了规定。 四、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为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结算款项,需要提供合法收入证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设置了5万元以上的限额。目前,我们要求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的款项,都必须提供合法收入证明,但没有进行限额管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又拿不出比较有说服力的依据,客户有较大的怨言。 五、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第六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对我们影响较大,因为我们有较多的客户(个体工商户)都是储蓄账户,如果我们不能及早地拿出对策,我们的工作将会受到较大的制约。 六、办法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为银行长期休眠账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针对新管理办法的实施,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组织广大员工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进行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及实质;二是做好新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针对管理办法的特点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加大对票据同城交换业务的领导,努力提供票据交换流通速度,为广大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结算;四是向广大客户做好宣传工作,欢迎他们到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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