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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 (1)、1997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新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改进金融调控方式。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从过去分季下达贷款规模,改为只对上半年、第三季度和全年下达考核指标。经过认真准备,中国人民银行于12月25日宣布,从1998年起,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额控制。二是根据物价变动和资金供求状况,灵活运用利率杠杆调控货币供应量。继1996年两次降低利率之后,1997年10月23日再次降低了存贷款利率。三是进一步推广使用商业票据,扩大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1997年3月1日开始,人民银行总行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试办再贴现窗口。四是缓解中央银行“非意愿”吃进外汇、被动投放基础货币的局面,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允许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 2.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加快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步伐。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由中央银行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职能。已经批准筹建、开业的城市商业银行有85家。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的调整撤并已有良好开端。 3.建立货币政策决策议事机制。《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4月份发布实施,为科学、程序化制定货币政策作出了相应制度安排。 4.建立国有商业银行监事会。11月份发布实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强化了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制度性约束。 5.国有商业银行建立统一法人体制,加强了各总行信贷集中和资金调度,上收了县支行的信贷决策权限,改变了贷款分散决策局面。 (2)、1998年金融体制改革重点 1997年第四季度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解决金融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全面部署。会议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大体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显著提高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基本实现全国金融秩序明显好转,增强防范和抗御金融风险能力。为此,1998年金融体制改革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一)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 中国银行分支机构目前按行政区划设置,其弊端日益突出,不利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公正、严格地依法履行职责;分支机构重复设置,分散和削弱了监管力量,在人力和财力上造成巨大浪费。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有效实施货币政策、切实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应该加快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设置按照经济区划原则进行调整。对现有地、市分行也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适当合并。转变县(市)支行职能,重点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 (二)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和中保(集团)公司商业化改革步伐 一是按照经济、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因地制宜,减少管理层次和分支机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撤并重叠分支机构,除农业银行外,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适当收缩机构,把营业性机构适当集中到大中城市,重点服务对象逐步转向大中型企业;二是健全金融企业的治理组织结构。完善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督下的行长(总经理)负责制。全国性国有金融企业普遍建立监事会,要把国家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作为考核、任免国有银行和中保(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重要指标;三是要进一步落实金融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统一法人制度,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全公司)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四是完善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健全信贷资产质量责任制;五是按照审慎会计原则,抓紧修改金融机构呆坏账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办法;六是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 (三)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取消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控制 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控制,要在逐步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取消贷款限额控制后,各银行要以法人为单位,编制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计划,实行自求平衡。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和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为导向自主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实行过渡管理,改革前已安排并由商业银行承贷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仍按合同执行,对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四)建立健全多类型、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加快地方性金融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监管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区域性商业银行,市(县)商业银行(股份制)、城乡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作、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一是继续办好政策性银行。抓紧制定政策性银行条例。政策性银行要严格按国务院规定,坚持办行宗旨。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经营范围发放贷款,禁止将政策性信贷资金挪作商业性贷款。二是为了适应地方发展经济和广大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适当加快发展地方性金融机构,在依法合并已经商业化的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股份,在市(地)成立一批城市商业银行。在有条件的地方尽快进行县(市)商业银行试点。加快进行城乡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坚持把信用社办成由农民(居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逐步建立城乡信用社存款保险制度。三是适当增加现有区域性商业银行在中心城市的分支机构。四是加快农业保险体制改革步伐,扩大农业保险业。组建统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制。 (五)积极稳妥地发展资本市场,适当扩大直接融资 在坚持间接融资为主的前提下,逐步增加直接融资的渠道和比重。进一步规范并扩大企业债券发行。合理确定股票发行规模,认真组织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积极稳妥地进行试点,培育和发展基金市场与机构投资者。规范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发挥他们在企业改制和购并中的中介作用。 (六)健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 一是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证临会统一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在部分中心城市设立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为主的管理体制;二是健全金融机构内部监控体系。建立由总行(总公司)垂直领导和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控体系;三是加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信用社等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同业公会,制定同业公约,规范、协调经营行为;四是依法加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监督体系;五是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设金融系统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金融统计、会计、稽核和监管的水平。建立统一、严格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七)继续清理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兼并和重组的力度,完善分业管理 按照“调整整顿、撤并精简、规范制度、引导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撤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对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整顿和监管。严格界定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业务范围。取缔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坚持分业经营原则,进一步严格整顿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和所有商业银行与所属信托、证券、保险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在人、财、物等方面必须彻底脱钩。 (3)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完善 中国金融体制遇到的现实问题是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只能通过进一步的改革与发展才能根本解决。依据金融体制改革总目标的要求,这里着重谈三点。 1、完善中央银行体制。主要内容是:(1)中央银行总行应划归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专门行使制定货币政策职能,同时将金融监管的职能独立出来,建立专职监管和稽核队伍,设置专职监管机构,统一监管金融业。(2)中央银行应逐步放弃行政干预的调控手段,更多地运用市场化、间接化、经济化和法制化的手段,注重调控的灵活性和创新性,尤其是要逐步实施利率市场化政策和扩大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的政策,并有效提高实际运用公开市场业务的能力。(3)中央银行应加强统计管理,及时掌握各方面的经济金融信息。(4)中央银行应加快电子货币应用的步伐,研究和制定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办法。(5)中央银行应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全面系统地协调好与各国、各区域的金融关系,以有效把握国际金融发展的最新动态,增强应付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 2、完善经营性金融机构体制。这需要多方面的综合配套措施:(1)在大力培养全民族金融意识和金融文化的基础上,制定严格的金融法律法规,坚决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依法对一切不讲金融信誉的行为从重处罚。(2)认真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各方面的经验,有效选择财政注资、按贷款分类分级足额计提准备金、建立专门清理不良贷款机构、把债权变为股权、实施资产兼并、重组乃至破产拍卖等一系列措施,全面清理和冲销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3)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多搞一些专业性、政策性、地方性、直接融资性的金融机构,以有效拓展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增强公平竞争的力度,遏制金融垄断,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4)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约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60%,发放的贷款约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63%。因此,搞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意义重大。首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尽快放弃政策性业务,确保资产增量不再出现政策性风险。其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依法获取经营自主权,努力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搞好内控机制,完善信息系统,强化资产风险管理,确保经营活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5)建立有效的信贷保险机制和担保机制,尤其是对规模小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以及信用担保能力差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如果缺少必要的保险和担保支持,应容易产生支付风险和筹资困难等方面的问题。因此,要采取以国家财政出资为主的办法,着手确立多种类型的信贷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6)要大胆探索银企一体化的尝试。这种尝试不是简单地搞主办银行制,也不是只准大企业集团内部办一个财务公司,而是真正实现企业集团与社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等)的联合,以稳定银企关系,共求生存与发展。 3、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主要内容包括:(1)在借鉴国际金融风险的经验,审慎实施对外开放资本市场政策的同时,要加快使人民币可完全自由兑换的步伐,以推进外汇市场的全面开放,这有利于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2)大力推进中长期信贷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以有效确立企业自主筹投的主体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大力发展多样化、多类型、多板块的股票市场,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地方性股市。同时,有关股市发展的行政性管制措施也应尽快取消,而有关入市、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税收、佣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必须进一步完善,以利于股市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条件下健康发展。(4)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育,不应采取“堵”的办法,而应制定“疏而不漏”的政策;对于黄金块条市场的问题应注重其藏富于民的作用,尽快予以开放。(5)要在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快全国统一的电子服务网络系统的建设,以利于严格监管 二、金融体制改革中现存的问题 中国实施市场化的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充分发挥货币、银行与信用活动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但是,这种改革目前还很不完善,很不彻底,尚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就中央银行而言,目前存在着三大最突出的问题。(1)中央银行缺乏超然独立地位,总行仍受中央政府的直接控制,重大金融问题的决策不是由货币政策委员会作出,而是由国务院决定。这样,货币政策的运用往往是被动地跟着政府的主张走,难以全面有效地反映客观货币运动规律,确保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2)中央银行现在虽然已不在监管证券业和保险业,但中央银行仍要监管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0大家股份制商业银行,88家合作商业银行,143家信托投资公司,71家农村信用社等等,如此繁重的监管任务和过宽的监管范围,不仅严重影响了中央银行监管的有效性,而且损害了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根本职责。(3)中央银行的调控方式仍带有很强的计划性或直接行政干预性,不仅利率尚未充分自由化和市场化,并强制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结售汇制度,而且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贷款种类、贷款方式以及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和高级管理人员调配,都要由中央银行统一安排,结果造成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缺乏应有的自主权,无法推进金融市场的有效发展。 就经营性金融机构而言,最大的问题是信贷风险过高。主要有四大问题:(1)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尚未完全实行企业化经营,至今仍在办理诸如特定贷款之类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原有的政策性贷款所形成的历史遗留包袱又非常沉重,这就促成了金融机构只注重吸收存款的运作方式,根本忽视资产风险管理,甚至不讲究收益最大化的原则。(2)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直接行政干预的影响,政府、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严重缺乏信用意识,把信贷资金当作国家财政拨款来使用,不讲资金使用的质量、成本和收益。(3)政府和中央银行缺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活金融的实际经验,更缺少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某些金融改革政策就难免出现失误,最终导致花钱买教训。(4)金融机构体系和融资结构不合理。 就金融市场发育而言,主要存在体系不完整、行为不规范两大缺陷。 1、金融市场体系不完整。 2、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行为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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