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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业中的反洗钱困局           ★★★
    金融业中的反洗钱困局
    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时间:2008-1-29 20:18:52
     

    摘要:洗钱是指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把各种非法收入合法化,从而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金融机构在洗钱操作流程中的必经之路,理所当然也是阻击洗钱行为的关键环节。本文通过对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行为中的博弈分析,认为消极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最优策略选择。通过引进一些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完善金融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形成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同时建立金融交易的分析监测报告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以及由央行主持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并辅之以各项法律制度的改革可促使商业银行积极承担起反洗钱的义务。
           
    关键词:洗钱 money laundering   金融机构   Financial institution   博弈 Play a game of ‘go' chess


    目录:
    什么是洗钱……………………………………………………………………………2
    (一)洗钱的定义
    (二)洗钱的内涵和危害
    (三)我国常见的洗钱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二、金融机构与洗钱的关系……………………………………………………………………4
    (一)金融工具—天然的洗钱方式。
    (二)金融机构参与了洗钱成果的利益分配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行为选择的博弈分析……………………………………………………6
      (一)商业银行间的博弈
      (二)商业银行与洗钱者间的博弈
    (三)在承担强制性反洗钱义务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的可能的行为选择
    四、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制度障碍和现实困境……………………………………………7
    (一)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制度障碍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现实困境
    五、我国反洗钱行为的金融监管和法律控制的政策选择……………………………………8
    引人“外部性因素”,打破商业银行的占优均衡
    (二)金融业反洗钱的制度构建
    (三)设立金融情报部门,建立金融交易的分析监测报告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
      (四)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序言:

      近年来,国际洗钱犯罪不断发展并出现严重化趋势,俄罗斯、美国、法国等都发现了金额巨大的洗钱活动。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洗钱的数额达到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有人甚至将洗钱列为仅次于外汇、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
    据有关人士分析,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表明什么含义呢?以中国2001年统计数据为例,它占到当年国内生产总值95933亿元的2%,几乎相当于我国当年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是468亿美元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的51%。如果这些黑钱用来弥补2002年的国家预算赤字(3098亿元),我国赤字水平将减少64%。不管是转移非法所得还是逃避管制,地下“洗钱”的危害都不容忽视。
      总之,随着国际洗钱活动越来越多地由发达国家转向发展中国家和新兴金融市场,在我国银行业开展有效的反洗钱活动,对维护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什么是洗钱
    (一)洗钱的定义
    洗钱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一词直译而来,其形象的语言表述记载着洗钱一词的发端:20世纪初美国芝加哥以卡彭等为首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一名财务总监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洗衣物,尔后采取鱼目混珠的办法,将洗衣物所得与犯罪所得混杂在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使非法收入和资产披上合法的外衣。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尽管各国的专家对洗钱的概念说法不一,但通俗地讲,洗钱就是将非法所得的“赃钱”和“黑钱”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变为“合法”的、“干净”的钱。
     国际反洗钱专家将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放置阶段、培植阶段和融合阶段。在放置阶段(或称存账阶段),主要是指将犯罪所得的收益通过各种方式进入金融系统或改变成便于控制和减少怀疑的形式,例如将现金存入银行的个人账户或其他类似的金融或商业账户,购买可流通票据等。在培植阶段(或称分账阶段),是指通过相对复杂的多层次的金融交易来掩饰犯罪受益的非法性质和来源。常见的是将已经存进账户的资金用于买卖证券、外汇、期货和各种金融衍生品。在融合阶段,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将经过培植难以察觉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资金,以合法的名义投放到正当的经济活动。
      
    (二)洗钱的内涵和危害
    1.洗钱的内涵分析。
    和犯罪本身一样,黑钱的回、笼同样需要一个复杂的操作过程。它必须逃避司法机构的追查,由黑变白,披上合法的外衣,干干净净地纳入犯罪分子的金库,或者变成他们名下的黄金、房地产、银行本票、企业投资、股票等。这种对黑钱的漂洗过程,称之为洗钱。洗钱的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1)洗钱根源于地下经济(亦称黑色经济)。
    (2)洗钱的主体。根据洗钱的供求关系,可将洗钱的主体分为两类:寻求洗钱者、提供洗钱者。寻求洗钱者,指通过犯罪活动获取黑钱、需要将黑钱洗净的人或机构。提供洗钱者,即利用便利或专业知识为他人提供洗钱服务的人或机构,如银行、金店主、地产商等。
    (3)洗钱的客体即黑钱。根据黑钱的来源,可分为以下几类:贩毒收入;其他违法犯罪收入,如诈骗、盗窃、贪污、贿赂、卖淫、抢劫、军火交易等违法犯罪所产生的收入;没有按要求申报的合法收入。
    (4)洗钱的过程。洗钱通常有三个步骤:第一,存款,即将通过非法活动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第二,通过一系列复杂而频繁的交易,以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使其合法化;这种交易的形式通常包括银行间的转移,现金与证券的变换,跨国资金的转移等;第三,将资金转移回犯罪地,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罪犯手中。洗钱还有其他多种途径,如将犯罪资金购买房地产、珠宝、古玩、汽车等高价商品,过一段时间后再变换成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洗钱的具体操又因个案不同而千差万别,已成为一种高智力的“产业”。
    2.洗钱及其危害。
    全球每年洗钱数额达500亿美元。可见,洗钱是犯罪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已成为实现犯罪利润的生命线。洗钱使犯罪者得以实现其经济目的,并通过金钱实现犯罪的恶性膨胀和恶性循环。洗钱对经济、金融乃至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危害。从金融的角度来看,洗钱的危害表现如下:
    (1)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了威胁。由于金融市场采用了日益现代化的技术,使世界资本的大量流动成为可能,同时也为洗钱提供了便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认为,在特定条件下,数额较大的赃款的流入会对某些国家的经济稳定造成损害。因为洗钱者在寻找投资场所时并不以获得最丰厚的利润为首要条件,而是最看重投资的简便易行,对他们来说,收益是第二位的。这种有悖于市场的不合逻辑的投资行为导
    致相关资本的流动不受任何经济逻辑的约束,因而资本的分配就变得不那么令人满意和难以捉摸。这样,经济政策就可能受到干扰:例如,由于赃钱重新进入流通(而这笔钱并没有在任何统计数字中),从而使一国货币的需求量发生明显变化,影响一国市场的汇率和利率,并使正常投资者步其后尘,投资同一国家,从而强化汇率和利率的变动走势。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这种现象说明金融市场的运作有时是不协调的、松散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还认为,“洗钱活动可以对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及平衡造成威胁,而这两点正是经济运作的关键”。同时,因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某一国金融市场的动荡,会引发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
    (2)损害银行业,危害金融系统的安全。通过金融机构的金融交易是洗钱最重要的形式。洗钱过程有大笔的金融交易,特点是流动性很大,风险也很大,对银行系统的稳定具有潜在威胁。对参与洗钱的银行而言,其财务状况和职业道德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因洗钱对银行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便于洗钱者利用和控制银行,最终危害银行经营的稳健和声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银行受到资金雄厚、技术内行的犯罪集团的渗入。

    (三)我国常见的洗钱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货币兑换走私出境。近几年,境外犯罪集团在我国进行诈骗、走私、贩毒、偷渡犯罪活动的同时,大都利用洗钱的手法采用货币兑换手段将赃款转移出境。
      2.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地下钱庄”一般是专为跨境洗“黑钱”设立的,在我国,主要用于在内地和港澳之间转移“黑钱”。犯罪分子将在国内获取的人民币非法收入以现金或汇票的形式直接交给“地下钱庄”或存入其指定账户,“地下钱庄”按当日外汇黑市价算出应支付的港币或美金数量,通知其在香港或境外的合伙人,由合伙人从银行账户中支付外汇到客户指定的账号。反之亦然。
      3.利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规转账洗钱。通常是将不具有商品交易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汇票将非法资金转移到异地,经过多次转账,直到资金不能明显地与其来源地发生关联为止,尔后开始下一轮资金循环;或利用三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所得可以自由汇出的规定,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以汇票的形式转移到国外。
      4.以服务行业掩护,成立“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进行洗钱。我国查处的许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例表明,这种洗钱方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以服务性行业为掩护,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是西方国家洗钱犯罪的新动向。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社会恶势力把持着我国相当一部分餐馆、酒楼、卡拉OK歌舞厅,他们将各种“赃钱”通过合法的服务行业的方式进行报税洗钱。
      5.许多跨国犯罪组织一般先在国内与国外开办商业性或生产性的屏幕公司,然后假借这些公司之间的“国际贸易”将犯罪收益通过银行的国际结算系统进行跨国转移以达到清洗目的。
      6.通过保险公司洗钱。典型的做法是将违法所得赃款用于购买各种名目的保险,经过各种途径再将保费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到犯罪分子手中,以掩盖原犯罪收入的不正当性。
    7.通过民间借贷方式洗钱。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交由民间借贷者贷放给城乡中小业户,然后回笼资金存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合伙与城乡中小业户以创办实业的形式进行洗钱。
    二、金融机构①与洗钱的关系
    (一)    金融工具—天然的洗钱方式。
    由于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诸多优点和缺点能为犯罪分子从事非法活动提供极大的帮助,致使其成为洗钱最重要的方式。
    (1)    经济的全球化、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各国货币当局放松金融管制及资本流动自由化,使得国际金融交易速度大大加快,资本大规模地流动;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使洗钱变得更为隐蔽,更不易于为有关当局察觉;现代化的技术日益进入金融市场,金融电子化给洗钱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毒贩可以利用智能卡转账,通过自动柜员机输入账户资料和提款数额,毒贩将钱转给有电子钱包的人,避免现金交易留下证据。
      (2)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不力,金融法规不健全;银行的保密法比较僵化,尤其是部分国家,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掩护;许多国家有关金融欺诈的法律不完备,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一些银行对突然而至的过路钱所带来的利润不愿放弃,冒风险为洗钱者服务。

    (二)金融机构参与了洗钱成果的利益分配
    无论金融机构是在明知资金来源有问题仍主动洗钱,还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洗钱,洗钱活动能给洗钱主体带来巨大的收益,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洗钱过程中,作为主体之一的金融机构不仅增加了存款,还能收取不扉的手续费。如果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反而会加大经营成本。从图1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参与洗钱带给金融机构的利润及参与反洗钱带来的可能损失。一般而言,金融机构(以商业银行为例)有接受存款的偏好。因为存款越多,可贷资金越多,在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商业银行唯有扩大贷款规模方能取得高额利润②。假设一开始并不存在犯罪分子将“黑钱”注入银行的企图,则银行在A点有存款D1的情况下实现了利润P1(假设银行利润水平与接受存款额存在线性关系)。当犯罪分子有洗钱的需求,且银行提供供给(即接受存款)时,则银行有望在存款增至D2处时实现预期利润P2。图中的AB之所以可能比OA斜率大,是因为这部分资金流动欲望强,趋利动机小,相对降低了银行的利息成本和管理费用,提高了收益率。当然,在我国存贷款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对银行经营成本的降低并不是很突出,但大势所趋,实现利率市场化后上述现象将暴露无遗。如果商业银行决定反洗钱,肯定会加大其运营成本,还可能因为无法追回已缴纳的接受洗钱存款部分的营业税进一步减少利润,则在存款仍为D1时,仅能获得利润P3(E点)。我国政府规定,罚没收人和追缴赃款要全部上缴国库。这样一来,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付出的成本无法从整个社会效益中得到补偿。这更打击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积极性。在收益与成本二者之间进行简单的权衡比较,接受存款并“参与”洗钱便成了商业银行的理性选择。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亦是如此既扩大了资产负债的规模,又可以丰富资产负债的组合,何乐而不为!


                                            

    注:
    ①皆指合法的提供金融服务的场所,不包括非法的地下钱庄等机构。尽管据统计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约占2001年我国GDP的2%,数额触目惊心,但本文研究的前提是非法“金融机构”被完全取缔,在此假设下,分析金融机构与洗钱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
    ②根据陆军、魏爆(1999)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所作的回归分析,银行存款水平与盈利能力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行为选择的博弈分析
    (一)商业银行间的博弈
    假设有A、B两个商业银行,反洗钱成本均为10,当且仅当A、B同时反洗钱才会杜绝洗钱,这时社会整体收益为100;当且仅当A、B同时纵容洗钱时,社会整体收益为一100;而仅有一家反洗钱而另一家纵容洗钱(假定洗钱者信息是完全的,可以规避反洗钱的银行而选择纵容洗钱的银行进行洗钱),此时社会整体收益为0。由于反洗钱必然要设定比较严格的交易监测测,这会造成银行存款额的下降,银行收益为一50。A、B纵容洗钱的成本均为0,由于洗钱者不需要顾及银行的审查,预期成本与风险概率均下降,因此银行存款额会上升,银行收益为50。因此将有如下策略组合:

     

    表一           B 银行      
       纵容洗钱    反洗钱      
    银行    纵容洗钱    50,50    50,-10      
       反洗钱    .-10,50    .-10,50    

      从表一的二元矩阵我们可以发现,无论对方银行如何做出行为选择,对本方银行来说,纵容洗钱都是最占优的战略选择。而最终的结果将是A, B两家商业银行都会选择纵容洗钱,而此时,社会整体收益是最小的。因此,A, B两家商业银行看似合理的“理性选择”,实质上导致了“集体行为的不理性”。
      (二)商业银行与洗钱者间的博弈
    洗钱是20世纪90年代典型的高智商白领犯罪。洗钱与反洗钱也可以视为“金融警察”—商业银行与“高智商罪犯”—洗钱者之间的博弈。商业银行由于不需要承担强制性的反洗钱义务,可以选择加强监督,或者放松监管;洗钱者可以采取洗钱(作案)、不洗钱(不作案)两种策略。矩阵如下:

    表二               洗钱者      
       参与洗钱    不参与洗钱      
    商业银行    加强监管    .-20,-10    .-20,0      
       放松监管    10,10    15,0    


      这个博弈可以表示为:商业银行加强监督,洗钱者就不洗钱,商业银行支付成本10,同时存款额下降,收益减少10,洗钱者成本为0;商业银行加强监督,洗钱者挺而走险进行洗钱,银行支付成本10,洗钱者由于风险增加成本上升到10,而银行同样由于存款额下降,收益减少10;而如果商业银行放松监管,成本为0,由于吸引了存款,收益为10,洗钱者无所顾忌,风险下降成本下降到0,而获益为10;商业银行放松监管,成本为0,洗钱者不洗钱,成本收益均为0,银行由于减少限制吸引了存款,收益为5。结果很清楚,无论洗钱者选择怎样的行为都不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行为选择,因为选择放松监管是严格占优的战略,利益总是最大化。
      综合表一、表二的两个博弈,在不存在强制性反洗钱义务时,商业银行始终都会选择其占优的战略—要么纵容洗钱,要么放松监管,最终的结果当然都是一样的:金融监管形同虚设,法律控制若有若无,反洗钱是不可能实现的。
      (三)在承担强制性反洗钱义务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的可能的行为选择
      商业银行的行为选择始终都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如2003年初三个行长令的出台,使得商业银行承担了强制性的反洗钱义务,同时直接影响到其负责人任免,商业银行的行为选择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这种条件下最主要的博弈即商,l I,银行与央行(围家)的博弈。
      商业银行在承担强制性反洗钱义务的条件下将有三种行为选择:即积极反洗钱、消极反洗钱、纵容洗钱;而此时反洗钱、加强金融监管和法律控制是央行(国家)唯一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与央行之间并不存在一个典型的博弈,因为央行作为商业银行的博弈对象,行为选择是唯一的。而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理性分析成本、规避风险、做出最有利的行为选择:如果积极地反洗钱,成本为10,同时存款额下降,收益为一10;消极反洗钱,成本为5,而同时规避了央行的惩罚,又保证了存款额,收益为5;纵容洗钱将是最不明智的选择,虽然成本为0,但是由于将受到央行的惩罚甚至免除负责人职务,将付出一20的代价。
    在央行行为选择确定不参与博弈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仅仅从预期成本和风险概率的角度就能够做出“最为理性”的选择—消极反洗钱,达成一种看似符合央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占优策略”;实际上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和成本,并直接导致了法律控制的效率降低。而在这种情况下,央行将要支付昂贵的成本,同时,将面临监管效率的低下和近乎为0的收益;对国家来说,此时社会整体收益最低,这是央行最不原意看到的。

    四、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制度障碍和现实困境
      (一)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制度障碍
      1.“利益激励和补偿机制”与“反洗钱成本国家负担机制”的缺失。从商业银行与央行的博弈,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当不存在强制性反洗钱义务时,纵容洗钱或不反洗钱是银行严格占优选择;即使承担强制性反洗钱义务时,消极反洗钱是商业银行的最佳选择。与定的利益激励和补偿机制与反洗钱成本国家负担机制的缺失正是商业银行缺乏反洗钱动力的症结之所在。所谓利益激励和补偿机制,是指商业银行将反洗钱所获款项上交国库后,国家对银行损失予以补偿;或将黑钱仍存人该银行,或返还相应比例的款项(以不低于黑钱存人后商业银行的预期收益为原则)。至于反洗钱成本国家负担机制,反洗钱本属于国家目标,因此
    反洗钱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损失应由国家通过筹集专门的资金来加以补偿和负担。《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实际上将本应由国家负担的反洗钱成本转嫁到商业银行身上,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迫于强制义务而进行消极反洗钱。
      2.金融环境不规范。当前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大量的高息揽储、放宽开户条件、放松支付管制的无序竞争的事实。特别是一些私人“地下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等非法的民间借贷组织由于在开立账户、吸储、提供转款服务等方面比银行更为灵活,在逃避司法查处风险上要比银行小得多,因此,已经成为重要的洗钱渠道。所以在金融秩序混乱的地方,很难有效地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
    3.反洗钱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有些规定的操作性不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新《刑法》),首次将洗钱规定为犯罪,但新《刑法》没有对洗钱犯罪的方式、严重程度、具体量刑给予明确规定和实施细则,操作性仍不强。另外,新《刑法》所规定的洗钱罪主要针对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特定犯罪的犯罪收益的洗钱行为。而实际上,当前洗钱犯罪巳经发展到与所有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及腐败相关联,所以,我国应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问题应进行重新界定。
    为了使银行对于每位储户都可进行监控,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4月1日宣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还针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设立及现金支付、公款私存问题以及对个人储蓄账户的现金支付的管理等方面颁布了《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国际收支统计
    申报办法申报实施细则》等规定,但这些规定仍不能完全覆盖容易发生洗钱犯罪行为的各项金融业务。从我国经济犯罪的实际情况看,对大量金融诈骗、侵占、贪污受贿等严重
    经济犯罪案件的事后调查表明,巨款都是通过各种金融机构、在不受任何监控的情况下被转移到境外的。困此,建立金融机构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等反洗钱措施十分迫切。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现实困境
      1.商业银行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整。博弈参与者如果要在一个封闭系统中获得胜利,就必须知道对方的战略决策及其收益,获得较全面信息的博弈参与者将获得更大的优势。在洗钱者与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博弈中,洗钱者占有较大的信息优势。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在明处,而洗钱者在暗处,金融机构只能根据已经被发现的洗钱行为确定反洗钱政策,而洗钱者却可以根据公开的反洗钱措施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这无疑给商业银行反洗钱设置
    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2.商业银行难以靠自身协调国家利益和自身利益。
    央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并没有从商业银行具体经营的市场角度考虑,而是从整个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的角度设定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义务。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冲突仅靠商业银行自身的努力是难以协调的。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与其企业经营存在着如下冲突:首先,是反洗钱的成本高昂与金融机构增加盈利动机的冲突。在我国商业银行背负大量不良资产的包袱,盈利水平普遍不高的背景下,要求商业银行投人资金开展反洗钱活动,这无疑加重了商业银行的负担。另一方面,反洗钱成功后,由于我国尚无追缴洗钱资金的分享制度,商业银行不能从中获得直接和益。其次,是反洗钱与金融机构吸收资金的冲突。对商业银行而言,吸收大额的“核心存款”是其获得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洗钱活动所涉及的金额往往十分巨大,面对这样大笔资金的诱惑,商业银行不得不在预期收益与反洗钱成本中权衡。许多金融机构的现实选择是见钱门开。那些较积极、主动地执行有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反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第三是反洗钱与保护客户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反洗钱行动中最基本的一个要求是对大额的可疑资金进行监督和控制。而在对客户的资金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可能会侵害客户的隐私权。借鉴国际惯例,规定了银行保密原则。但由于网络安全技术或者工作人员疏忽而使有关信息泄露出去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可能会使商业银行陷于十分被动的境地,甚至导致旷日持久的司法纠纷。  
    3.部分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由于反洗钱会造成失去大量客户的风险,有些商业银行经营者做出了符合自身理性的合理选择—要么纵容洗钱行为,要么是消极地反洗钱。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是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进行现金交易、账户往来、离岸业务、贷款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客观上使银行成了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和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有效掩体。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深人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呈现全球化趋势,这增加了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难度。

    五、我国反洗钱行为的金融监管和法律控制的政策选择
      (一)引人“外部性因素”,打破商业银行的占优均衡
    要打破上述的“占优均衡”,必须引人外部性因素—降低商业性银行的反洗钱成本,增加商业银行的预期收益;加强金融系统的内部控制,扩大商业银行纵容反洗钱或消极反洗钱的风险概率。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2001年5月台湾地区“法务部”提出了修改台湾地区《洗钱防制法》的报告,增订了“没收财产分享制度”,具体操作倾向于向反洗钱的商业银行返还相当比例的款项这种补偿方法。因此,要打破消极反洗钱的均衡,关键就在于实施配套的利益激励和补偿机制和反洗钱成本国家负担机制,降低商业银行反洗钱成本给予银行一定比率的利益补偿,增加商业银行预期收益。

    表三               洗钱者      
       参与洗钱    不参与洗钱      
    商业银行    加强监管    5,10    0,0      
       放松监管    .-5,10    .-10,0    


      将表二与表三所显示的博弈作比较,就清楚地说明了商业银行在国家实施了“利益激励和补偿机制”和“反洗钱成本国家负担机制”之后,即便在承担强制性反洗钱义务的条件下,行为选择已经逐步倾向于反洗钱,因为无论金融系统内部控制体系是否严密,反洗钱的行为选择意味着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因此,反洗钱的积极性是最高的。
      (二)金融业反洗钱的制度构建
      建立由央行主持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洗钱管理工作的职责,这为今后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法定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一个国家的反洗钱管理工作必须由一个专门机构来承担。许多国家或由财政部或由中央银行担任这一重要角色。当前可建立由央行主持,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的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参加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这样可通过各个部门的分工合作,形成强有力的反洗钱机制。
      (三)设立金融情报部门,建立金融交易的分析监测报告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
      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的各项金融制度,包括健全银行账户实名制,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全面实行金融交易审查、大额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和实施交易记录与记录保存制度;加强外汇管理,建立全方位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系统,制定个人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个人外汇资金流出人的监测,强化对银行结售汇和跨境收付汇的全面监管,加大对大额外汇收付和无贸易背景的大额人民币支付的监管。
      (四)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
      目前,一些国家已将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情况作为市场准人的必要条件,并将我驻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作为监管重点。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与我国商谈反洗钱问题。同时,联合国安理会、FATE等曾多次要求我国对国内银行业对40条建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200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要求把我国银行业反洗钱的开展情况列为一项重要报告内容。
    参考文献:
    许峰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行为的博弈分析     上海金融   2004   12   25-27
    邱翔宇 胡冰川 浅析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制度安排 华南金融研究 2004   4   49-54
    张燕玲 金融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国际金融研究   2002   11   4-12
    陆军 魏煜 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与资产负债结构分析   金融研究1999 11 43-48
    邱玉飞 洗钱犯罪的金融防范     上海金融.2002 9 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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