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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作者李延军
编者按
近两年大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展迅速,2004全年累放占全省的67%,年末余额占全省的65.4%,截至2005年6月末余额为25662.7万元。2005年起小额担保贷款相继到期,为了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操作办法进行全面评估,了解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状况,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
大连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从2003年开展起来的。2003年,大连市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492.5万元,收回4.2万元,年末余额为1488.3万元。2004年,大连市加大了工作力度,发放进度明显加快,全年发放24370万元,收回795.2万元,占到期金额的80.4%,其中担保基金代偿金额为240万元,占收回贷款金额的30%,年末余额25063.1万元。2005年,各商业银行开始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发放进度明显放慢,回收速度加快,1-6月共发放3015万元,收回2415.4万元,其中担保基金代偿金额为58万元,占回收金额的2.4%。
从贷款期限结构分析,逾期账户占已到期贷款金额的14%。从担保基金存款情况来看,目前大连市各商业银行共有担保基金存款8796万元,与贷款责任余额比例为1:2。个别银行经办支行的担保基金不足,影响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进一步开展。从风险状况分析,自开办业务以来,大连市累计发放小额贷款27612.5万元,累计收回2536.4万元,担保基金代偿金额为268万元,全部用于对个人微利项目的贷款上,担保代偿率为3%,代偿金额占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累计收回金额的10.6%。代偿金额与逾期金额共计689万元,占到期金额的23.3%。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能力不足,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下岗失业人员受自身知识水平所限,创业能力不足,表现为部分下岗失业人员选址不善、选择经营项目和品种没有市场前景等,加上小额贷款额度较小,能够支持的创业项目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使得真正有信用意识的下岗失业人员不敢轻易尝试。
贷款用途难以监测,银行缺乏相应制约手段。在银行的贷后检查中发现,个别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从事经营,甚至根本没有经营项目,个别贷款户按微利项目申请了贴息贷款后将资金存入银行吃利息,而银行对这些借款人既没有日常的制约办法,也无法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还有的借款人提供的住所地址和电话号码不实或者变更后没有通知经办行,导致银行无法掌握其经营状况和还款意愿,加之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笔数多,涉及面大,信贷业务人员相对配备不足,使贷后监测难以进行。
宣传工作不到位,造成社会信用缺失。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许多下岗失业人员把此项贷款当成政府扶贫款,认为只要有再就业优惠证,经过街道社区推荐、劳动局认定、担保公司担保,银行就应该无条件贷款,从而对银行正常的信贷调查产生反感,有的甚至觉得此项贷款“不贷白不贷”,贷了也用不着偿还。
清收责任人不明确。目前辽宁省在小额担保基金与经办行之间对贷款代偿损失实际发生额按8:2的比例分担。银行如果分担20%的损失,相当于发放了这一比例的信用贷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贷款损失是按100%代偿的。这种做法虽然降低了银行的损失,打消了其贷款的顾虑,但也因此产生了清收难的问题。贷款到期后如果由担保基金代偿,银行就没有动力继续清收欠款,而担保公司又没有力量清收。如果暂时不予代偿,而是打入逾期账户,先由担保公司与银行共同清收,又会产生逾期罚息,而这部分罚息由谁来承担又会在担保公司、银行、财政部门之间产生纠纷。
银行与街道、社区、担保机构等缺少配合,没有形成合力。按月还息的非微利项目出现欠息,表现出风险隐患时,银行履行基本的催收义务后,如果没有成效或者无法联系借款人,会向初审贷款的街道、社区提供欠息人员名单,至于后者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银行无从掌握。而街道、社区通过电话或现场催收得到口头承诺后,又无法及时从银行得知实际还息情况。银行和街道、社区之间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容易使借款人产生新的逃债动机。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措施
其一,银行、街道社区和劳动部门要协调配合,提高贷款质量,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各商业银行要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增加小额信贷人员的配备,严格做好贷前审查,加大贷后检查力度。政府部门应研究制定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大力推进信用社区建设,把好审贷第一关,保证审批的真实性。同时,街道社区要配合商业银行做好贷后检查和项目跟踪工作。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将创业培训与小额信贷工作有机结合,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从根本上解决项目失败带来的小额贷款风险问题。
其二,小额担保贷款要向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小企业倾斜。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突破贷款额度上的制约,使小额担保贷款向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小企业倾斜。
其三,明确清收责任,适当采取激励措施,调动各方清收贷款的积极性。担保公司应该承担起担保基金代偿后的清收责任;银行在清收贷款中更具专业优势,也更能为社会所接受和理解,也应该在清收过程中发挥作用;街道、社区由于更容易掌握借款人的真实情况,也应该在清收过程中提供配合。所以应该制定担保公司、银行和街道、社区的联合清收措施,在贷款到期后三个月内共同清收,到期三个月后无法清收的再由担保基金代偿,代偿后由担保公司继续清收。
其四,制定多部门配合的清收措施,提高违约成本,打造诚信体系。政府、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工青妇组织等要加强协调,采取行政手段协助银行和担保公司清收欠款,制定多部门配合的清收措施,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还款情况与营业执照年检、转换经营项目换照、缴纳保险金等联系起来,提高违约成本,督促借款人按时还贷,共同打造诚信体系。
相关链接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摘录
第一条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条贷款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条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第五条贷款担保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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