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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对策           ★★★
    银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对策
    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时间:2008-9-2 14: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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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使商品服务交换的链条不断延伸,交易活动在更广阔的时空范围内进行,提高了经济运行的效率。但也使信息不对称情况渗透到经济生活中各个层面,成为经济生活中普遍的现象。信息不对称的核心是信用信息不对称。在所有市场中,银行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其中个人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尤以为甚。由于当前建立全面的信用体系还存在较多困难,可行的方法是先从银行体系入手,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统一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体系,把借款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散落在各行的信用信息记录集中起来,将会减少个人信贷市场上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情况,改变银行在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地位。此外,银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将大大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从而会在更大范围内改善银行信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状况。
      1、统一认识,加快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可采取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方针,在各家银行已有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首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银行个人信用体系,待时机成熟后,再建立本地区的个人信用体系或全国统一的银行个人信用体系,最终实现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体系。关于个人征信机构的目标模式,考虑到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初期,需要中央银行和政府部门支持和推动,协调信用数据开放,统一征集内容和技术标准,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同时前期投入较大,独立经营的征信机构收支难以平衡,不易采取商业性的运作形式,故可采用中央银行主导下的、主要面向商业银行同时服务政府部门的会员制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的模式。待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规模壮大、运作成熟后,可以和央行脱钩,实行商业化、股份化改造。
      2、确立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技术标准。
      可在认真研究总结企业信贷登记系统建设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充分利用企业信贷登记系统技术平台,采用接口程序,统一个人信息征集内容和技术标准,在各行台账中自动产生数据文件,并向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传送。这样可避免数据的重复录入,使各行已有的系统能够独立正常使用,又能保证各行及时报送各自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在目前尚未建立全面个人征信系统条件下,银行个人信用系统的建设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数据库容量要大,技术兼容性要强,以便在建立全面的个人征信系统时,比较方便与其他部门和其他地区的信息系统相衔接。
      3、统一报送个人信息的内容格式。
      报送信息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个人社会信息,主要是个人及其配偶的一些基本情况,如身份证明、住址、职业等。二是借贷信息,主要提供个人已发生的银行信用情况,包括贷款银行、贷款余额、种类、担保形式、期限;借款人对外担保和其他或有负债情况;信用卡透支次数、透支金额等。三是贷款抵押担保信息,包括担保人身份和财产证明、担保人履约情况、担保品种类、名称、权属证明、担保比率等。
      4、加快对个人征信立法工作。
      尽快出台《个人征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渠道、内容和对外开放的范围,明确征信机构、信息提供部门、信息查询单位以及个人信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运作程序,保证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沿着法制轨道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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