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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构建县域和谐的政银关系。因为,没有和谐的政银关系,不但无法实现新农村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和谐发展,而且会影响到金融事业发展的前途和整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构建和谐银政关系的矛盾
客观方面:一是县域金融机构萎缩,服务县域经济的主体缺位。近年来,国有银行按照商业化运作要求,实行退县进市、集约化经营战略,大量撤并县域金融机构低效网点,裁减人员,缩小规模,致使县域金融机构萎缩,金融服务出现“断层”和“空白”。二是信贷支持乏力,县域金融对县域经济的支持作用持续弱化。在县域,国有商业银行不愿做“小”,农村信用社又很难做“大”,中小型企业、民营个体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济的信贷需求,满足率十分有限。这缘于国有商业金融、政策金融经营策略的调整,使县域金融机构职能、定位及服务能力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县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权限上收,贷款重点投向大城市、大项目、大企业,基本变为“大储蓄所”;县级农发行基本成为“粮食银行”,业务萎缩,功能单一;农信社“一社”难支“三农”,已显得力不从心。三是县域金融机构资金大量上存,外流严重。国有商业银行要将组织的存款“上存”,这使县级商业银行都从过去的贷差行变成了现在的存差行,大多数信贷资金被调离县域层面。邮政储蓄为了切身利益,利用自身网络等优势,想方设法抢占存款,最后也是上存。各家银行对农村信贷投放的“闸门”越来越紧,县域金融机构只“抽血”不“输血”,严重制约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县域金融创新不足,金融产品单一。与县域经济多元化、多层次需求不相适应。如县域内农业保险有名无实,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尚属空白,农民增收缺少救助机制。五是金融生态环境差,信用观念淡薄。企业借改制之机、村级组织借税费改革之机大量逃废、悬空金融债务。在银行维权的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对维护金融债权,口头表示支持,实际则处处设置障碍,执法部门执法不公,金融机构往往赢了官司赔了钱,致使金融资产质量不断恶化。
主观方面:一是政府发展经济的强烈愿望与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目标不衔接,企业贷款难与银行难贷款两对矛盾,成为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瓶颈。由此带来的认识上的分歧,成为政银关系中的一个焦点,也是矛盾的集合点。二是“金融是公益性行业”的认识在政府某些领导头脑中根深蒂固,没有把金融业作为一个重要的产业来抓。认为银行是国家的,资金是国家的,企业需要资金,金融部门就必须无条件的“输血”。政府对银行信贷资金的这种惯性依赖严重,对银行信贷的期望值过大。一旦得不到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就认为是不服从县委、政府的领导,不配合县委、政府的工作。三是银行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特点有较大的差别。特别是商业银行,多数实行了柜员制,人员紧张,有的时候不能接受地方政府包村下乡、参加劳动等活动安排,就被说成“不和县委、政府保持一致”,造成各种误解。四是银行忙于业务经营,主动向地方领导汇报、沟通较少,致使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银行的职责、任务、经营情况不甚了解,误会较多。
构建和谐银政关系的对策
金融部门要有大局意识,树立为县域经济服务的思想。要积极主动地向县委、政府领导勤请示,多汇报,取得地方领导对金融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根据国家信贷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合政府等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域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主动提供金融政策、经济形势等方面的信息咨询,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营造经济金融良性互动格局,建设稳定高效的经济金融运行环境。
金融要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要发挥金融“排头兵”的作用,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积极利用支农再贷款,适时建立小额信贷机构,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金融监管部门要适当放宽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允许和扶持多种所有制形式农村金融组织发展,要从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引导和鼓励民营小额信贷组织、合作金融、私人银行等多种民间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使其合法化、公开化、规范化,并纳入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国有商业银行要完善功能、明确定位,积极向上级行争取适当的授信权力,按组织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县域经济建设之中,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壮大实力;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转变观念,拓宽业务范围,在切实解决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基础上,逐步把信贷投放延伸到对粮食深加工等产业链条上来,拓宽金融对县域经济的支持领域,发挥政策性金融支农的特殊效应;农村信用社要加快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促进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通过金融部门的整体努力,从根本上建立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良好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
加强政银协作,确保稳定高效的经济金融环境。政府、银行要紧密协作,通过政银通畅的信息沟通,来营造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谐发展的格局,确保稳定高效的经济运行环境。一方面,政府、金融部门要建立畅通、对称、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政府作为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的主导力量,应以各种不同方式适时向银行发布和推介有关经济和社会信息,向银行推介优良项目,促进银行掌握真实情况并尽快对企业实行授信;同时,政府在制定有关经济发展规划,支持企业、产业发展的政策时,及时向金融部门通报,咨询金融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金融部门也应主动加强与政府的联系和沟通,经常汇报货币政策实施情况、问题和措施,争取政府的支持,在各方面的协作中把握经济增长方式,加快调整与改造步伐,实现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最终确保金融健康发展拥有稳定高效的环境。
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优化金融环境过程中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建立经济金融良性互动的格局,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优势。注重调动和保护基层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引导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农村金融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完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为做大做强金融产业创造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金融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政府应把金融业作为重要的支柱产业来发展,将其纳入县域经济发展的全局,通盘考虑,整体规划,推进金融改革,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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