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偷、抢、盗等破坏活动,不使国家财产、人民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受到侵害,把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到一定的高度,本着双方的共同利益,使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经协商达成如下: 一、营业期间如有犯罪分子进行抢劫财物或对职工进行人身伤害时,友邻方应及时地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并向出事地点和职工进行施救。 二、营业终了,如遇有火灾、偷盗、破坏活动,应向本单位职工进行通知,并拨打有关部门电话,火警119。 三、营业部门和友邻单位和住户互相配合,互相联动,确保国家财物,群众生命得到安全保障,防止各种恶性事件的发生。
友邻单位或住户: 联系电话:
XX信用社: 联系电话:
二○○六年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