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柜员收现、付现、转帐额度
及授权额度和钱箱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进一步规范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保证信用社业务的正常运转,结合我县信用社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额度种类有:收现额度、付现额度、转账额度、收现授权额度、付现授权额度、转账授权额度和钱箱额度。
第三条 办理与本规定相关的业务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和县联社有关大额现金等审批制度。
第四条 收现、付现、转账额度
一、各信用社(含营业部)
(一)综合柜员:收现额度为2万元以内(含2万元,下同),付现额度为3万元以内,转账额度为零。
(二)主出纳员:收现额度为40万元以内,付现额度为30万元以内,转账额度为零。
(三)联社出纳柜:主出纳员收现额度为80万元以内,付现额度为60万元以内,转账额度为零。
二、联社清算中心
清算中心所有柜员收现、付现额度、转账额度为零。
第五条 授权额度
授权额度分为收现授权额度、付现授权额度和转账授权额度。
一、综合柜员
(一)***镇信用社(不含***分社)、***信用社、联社营业部收现授权额度、付现授权额度、转账授权额度均为20万元以内;
(二)***、***、***、***、***、***、******、************、*********、***等信用社及***分社收现授权额度、付现授权额度、转账授权额度均为10万元以内;
(三)清算中心:收现授权额度、付现授权额度为零,转账授权额度为20万元以内。
二、主出纳员
(一)***镇信用社(不含***分社)、***信用社、联社营业部收现授权额度、付现授权额度、转账授权额度均为20万元以内;
(二)************************等信用社及汶朗分社收现授权额度、付现授权额度、转账授权额度均为10万元以内。
(三)联社主出纳:收现授权额度、付现授权额度为500万元以内,转账授权额度为零。
三、主管会计、网点负责人
(一)各社(含营业部)主管会计、分社(储蓄所)负责人收现授权额度、付现授权额度、转账授权额度均为50万元以内。
(二)清算中心主管会计收现授权额度、付现授权额度为零,转账授权额度为200万元以内。
(三)清算中心负责人收现授权额度、付现授权额度及转账授权额度为500万元以内。
四、各信用社副主任、联社营业部副经理
(一)各信用社副主任、联社营业部副经理收现授权额度、付现授权额度、转账授权额度均为100万元以内。
(二)会计结算部副经理收现授权额度、付现授权额度及转账授权额度均为1000万元以内。
五、各信用社主任、联社营业部经理
(一)各信用社主任,联社营业部经理收现授权额度、付现授权额度、转账授权额度均为200万元以内。若超出200万元的,按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二)会计结算部经理收现授权额度、付现授权额度、转账授权额度均为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凡需书面审批方可办理的业务,必须经有权人对此笔业务审批后才能进行有关授权。
第七条 柜员必须在各自收现、付现、转账的额度内进行操作业务。超出额度范围外的,须经另一个柜员授权,但授权金额必须是另一柜员的收现授权、付现授权、转账授权的额度之内。
第八条 授权对象必须是另一个综合柜员、出纳员、主管会计、分社(储蓄所)负责人、各信用社副主任或主任、联社营业部副经理或经理,并要求逐级授权。
授权者对授权该笔业务负有审核、审查职责,责任共担。
授权记录可通过交易[*********]或[******]查询、打印。
第九条 钱箱额度
一、 综合柜员
未实施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综合柜员的钱箱额度为200万元;已实施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综合柜员的钱箱额度为50万元;联社营业部对公柜综合柜员的钱箱额度为60万元。
二、 主出纳
(一)各信用社主出纳(含联社营业部)的钱箱额度为200万元。
(二)联社主出纳钱箱额度为2000万元。
第十条 各信用社因业务需要临时修改额度的,须向联社会计结算部申请同意后方可修改,事后务必在电脑日志记录清楚业务用途、修改柜员、修改种类、金额、修改时间、恢复时间及修改经办人、授权人等事项, 并报送一份信用社临时修改柜员额度报备表给县网络中心,以备后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另外,《***县信用社柜员收现、付现、转账额度及授权额度管理规定》(***农信联发〔20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