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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对贷款超诉讼“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对贷款超诉讼“司法解释”
    作者:阳光帅气 来源:原创邮箱投稿 点击数: 时间:2008-11-12 22: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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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影响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自今年9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全面梳理了现有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尤其是商业银行及时、依法维护权益有着重大意义。现对该“司法解释”解读如下:

    1、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提出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权利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重大问题,意义重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于存款本息请求权则作了除外规定,这是因为该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换句话说,取款自由是银行开展储蓄业务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亦赋予储户对存款逾期后支取的权利。

    2、不得预先约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或约定诉讼时效期限

    “司法解释”第二条强调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定性。

    诉讼时效制度的事实状态是指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法律效果导致权利的丧失或权利效力的减损。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体现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要求对于私领域的强制性干预,民法对时效作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改变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

    3、法院不再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司法解释”第三条指出法院适用诉讼时效具有被动性。

    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民事诉讼模式及举证责任制度的设置采取当事人主义,原先按照职权主义审判原则由法官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模式已不适应当前的民事诉讼模式,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彻底扭转了过去法官要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还属于错判的情形;还体现了在权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权利的情形下,义务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要求,有利于鼓励义务人的诚实履约行为,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4、诉状递交法院后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而无需等待法院受理。本规定更符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予注意的是,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足以认定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了争议的权利。

    5明确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了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整体性,“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上述制度安排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符合同一债务的特征。当事人约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该债务为一个单一的整体,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第二,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权利人没有在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即主张权利,并非其怠于行使权利,而系其基于对同一债务具有整体性以及不同期债务具有关联性的合理信赖。而且,当事人之间签订分期给付债务合同的目的在于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尽量维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信任关系是解决履行障碍的基本态度。规定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也不违背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第三,有利于减少诉累、实现诉讼效率。

    6、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保证人享有与主债务人相同的抗辩权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此处修改对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在连带保证中商业银行可直接选择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且始终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故商业银行今后应及时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法定事由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或延长,防范担保债权消灭。

    除上述内容外,该“司法解释”还就金融机构扣收欠款本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一审期间未提出二审期间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整体上看,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权利,注重坚持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利益衡量

     

     

    文章录入:94fw    责任编辑:94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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