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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警惕瓮安重复尸检带来负面影响
    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时间:2008-7-6 21: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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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贵州省著名法医组成的专家组,2日在瓮安事件当事女中学生李树芬的家乡对其遗体进行了第三次解剖检验。(新华网贵州频道2008年7月3日)

      笔者注意到,这次尸检是在李树芬自己的家门口进行的,而且现场完全公开,众多乡亲在两三米外的地方即可见证尸检过程。在笔者有限的见识范围内,如此开放的尸检还是第一回听说。虽然鉴定结论尚没有正式公布,但从报道的情况看,死亡少女李树芬的亲属已经在鉴定笔录上签字,说明已经认可了第三次鉴定。

      所谓尸检,正规的称谓是法医病理鉴定,即鉴定人员对死亡原因、时间、方式等进行鉴定,这是确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尸检的重要性决定了这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实,具体到本案,实体结果已经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而从非常规的第三次尸检中,笔者看到的正是这种不合常规的奇异之处。因为此前,瓮安县公安局和黔南州公安局曾先后两次对李树芬遗体进行解剖检验,检验结果均为溺水死亡,死亡前没有发生过性行为。也就是说,在前两次鉴定结论一致,鉴定机构并没有程序瑕疵,当事人又没有提出新的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并没有理由再进行第三次鉴定。尽管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鉴定对象的近亲属应当到场,但却没有规定鉴定场所完全开放,没有利害关系的群众也可以现场见证。

      笔者推测,之所以要组织第三次尸检,且在公开的场所进行,家属的强烈要求是一个因素,有关部门自证清白的强烈愿望更是主要的因素。而这种强烈的自证清白行为,反而极易让人产生不正当的联想。

      确实,没有法定原因而提起的重复鉴定,总不是那么名正言顺的,而超常规的开放,已经超出了伦理的底线,既有违公序良俗,又缺少对逝者应有的尊重。重复鉴定这样轻易被提起,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既然法律对重新鉴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守。在同样引起广泛关注的黄静案中,有关部门共组织了五次鉴定,但前四次鉴定结论并不一致,而且存在着广泛的争议,所以才需要更权威的机构进行最终的鉴定。而在李树芬案件中,前两次的鉴定结论完全一致,在没有新的依据和理由的情况下,第三次尸检就完全没有必要。否则,就会使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受到极大的损害。只要当事人有异议,而不论这种异议有没有依据,就会使鉴定结论永远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既浪费资源,也不利稳定。而提起再次鉴定的权力来自行政机关自身而不是经过司法的裁决,更像是“自拉自唱”,怎么能够排除人们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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